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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2-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2月19日在萍乡市第十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邓文忠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1工作回顾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在市委和省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省、市党代会工作部署和市人代会决议,把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转化为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扎实行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萍乡“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积极力量。

一、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筑牢忠诚履职根基

牢记检察机关政治属性,把政治要求更深更实地融入检察履职。

学史力行开新局。深入开展以党史为重点的“四史”和人民检察史学习教育,组织全员政治轮训,举行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以及省、市党代会精神宣讲,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百年党史和九十年人民检察史中汲取智慧力量,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有14个案例入选全国和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29个集体和48名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检察工作群众满意度达98.95%,位列全省第三。

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维护党的执政地位、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到检察履职全过程。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市检察院向市委和省检察院请示报告25件次,首次专题报告法律监督工作。发挥党组对执法司法活动的领导监督作用,严格落实执法司法政治效果评估、政治风险预警处置、重大敏感案(事)件政治把关等机制,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强化党建引领,扎实推进基层党建“三化”建设,市检察院机关第一党支部获评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

严明纪律守规矩。严肃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两级检察院整改销号问题1800个,对159人次依规依纪作出处理,出台134项常治长效制度机制,开展酒驾、醉驾案件专项检察监督。全市检察系统教育整顿群众满意度达99.8%,位列全省第二。全面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严肃抓好巡察、审计反馈问题整改,认真开展政治谈话、政治家访、述责述廉。两级检察院未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护航全市高质量发展

主动融入全市发展大局,持续服务“六稳”“六保”,助力“五区”“五美”建设。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扎实做好大庆之年安保维稳工作,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359人、起诉2026人,同比分别上升31.7%和20.3%。突出惩治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起诉46人,同比上升2.2%。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推进“治乱象、净土壤”集中攻坚,批捕涉恶犯罪23人、起诉26人,起诉“保护伞”犯罪2人,制发行业治理检察建议9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起诉169人,同比上升17.4%。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特大跨境贩卖毒品案,主犯一审获判死刑。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对各类市场主体同等对待、平等保护。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起诉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03人。安源区检察院办理了全市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加强与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日常联系,依托在6个工业园区、13家商会(行业协会)设立的检察联系点,开展法律宣讲、咨询服务500余次,受理并办结企业诉求86件,做到企有所呼、检有所应。

护航美丽萍乡建设。坚持依法治污,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38人,立案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83件,主动跟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通过办案,督促恢复被损毁耕地林地32亩、清理违规堆弃废物80余吨,推动一座堆存二十多年的“垃圾山”得到整治。积极参与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办理非法捕捞案件5件。深化“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凝聚执法司法保护合力。

主动作为促乡村振兴。扎实维护农村地区稳定,依法惩治危害“三农”犯罪。做实司法救助工作,提起司法救助61件,发放救助金114.2万元,同比分别上升52.5%和81.8%,其中救助脱贫人员20人,防止因案返贫。紧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持续深化专项监督,帮助29名农民工讨回欠薪48.4万元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效能。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结合办案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35件,被建议单位回复整改率达100%。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履行主导责任,适用率达92.3%,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6.2%,既依法惩治犯罪,又妥善化解对抗。芦溪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5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并服判。

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民生维护民利

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如我在诉”的标准,办好群众身边事、身边案。

保障群众生活安全。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推动治理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聚焦“钱袋子”的安全。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诉46人,涉案金额1619万元;深化“反诈”“反骗”宣传,提升群众防范意识。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2人,依法办理了全省首例自洗钱犯罪案、博豪雅郡萍乡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4亿元案,会同职能部门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5件,立案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80件,助力解决桶装饮用水安全以及农贸市场、超市、养老机构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等问题。重视“脚底下”的安全。立案涉窨井盖公益诉讼8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34处。

呵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认真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坚持“零容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47人、起诉66人。5个县区均建立“一站式”救助基地,实现未成年被害人询问、证据提取一次完成,避免“二次伤害”。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坚持依法惩戒,更重教育挽救。起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21人;对罪行较轻、初犯偶犯的依法从宽处理,不批捕70人、不起诉38人、附条件不起诉15人;在全省首创“未检+司法社工”模式,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持续监督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教职员工入职查询制度落细落实,发现并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3件,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清退或不予录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24名。落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120余场,覆盖师生2.1万人。安源区检察院获评全国“青少年维权岗”,研发全省检察机关首个线上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平台——“晨曦云平台”。

办好群众信访诉求。深化“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新收的458件信访,全部在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对15件涉法涉诉重复信访案件,深化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全部息诉息访。加强检察听证,打造规范化听证室,运用检察听证办理疑难信访121件,听证后当事人息诉占95%;创新开展巡回公开听证,打造群众家门口的检察院,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我为群众办实事”特色项目。安源区检察院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

四、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维护司法公平公正

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努力做优刑事检察。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认真把好批捕、起诉关,既当好犯罪的追溯者,又当好无辜的保护者。对犯罪情节轻微、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不批捕631人、不起诉507人,同比分别上升143.6%和82.4%。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各环节的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44件、撤案12件,纠正侦查机关遗漏报捕30人、遗漏移送审查起诉11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60件,提出刑事抗诉4件,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35人,对无羁押必要人员变更强制措施79人。在反腐败斗争中履职尽责,起诉职务犯罪17人,其中省管干部2人;依法履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立案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犯罪5人。

努力做强民事检察。坚持精准监督导向,有申诉必受理、必审查,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113件,同比上升9.7%。加强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提请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6件,针对财产保全、终结程序不当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42件。办理涉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支持起诉案件31件,倾力、倾情保障合法权益。安源区检察院、湘东区检察院分别在该区法院设立“检察接待岗”“检察官工作室”,创新监督方式,延伸监督触角。开展民法典进机关、进社区、进军营等活动20余场,推动民法典正确贯彻实施。

努力做实行政检察。发挥“一手托两家”作用,既监督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35件,同比上升34.6%,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发出检察建议30件。推进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纠正怠于执行、执行不当案件19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7件,市检察院在监督一起工伤认定纠纷案中,充分开展释法说理,落实司法救助政策,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政和,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牢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立案公益诉讼297件,履行诉前程序274件,提起诉讼19件。加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办案力度,立案23件,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违约金6220万元、清收国有资产3697万元。开展社保医保领域专项监督,推动全市新增社保医保基金收入1.26亿元,惠及3万余人。积极、稳妥拓展案件范围,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英烈保护、信息安全等新领域公益损害问题立案111件。加强专业办案团队建设,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获评全省优秀办案团队。

五、积极跟上适应新时代要求,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牢记打铁还需自身硬,抓实检察能力建设,努力以更强本领担当作为。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坚持事业需求导向,组织干警参与业务培训、业务竞赛和岗位练兵450余人次,更新检察理念,强化素能培养。积极落实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举办专题讲座58场,两级检察院检察长走进同级党校授课全覆盖。聘请10名行政机关专业人员兼任检察官助理,借助“外脑”“外力”提升办案水平。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涌现出全国普法工作先进个人、全国优秀办案检察官、全国重罪检察人才、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等一批“国字号”先进典型。

做好司法责任制改革“精装修”。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和责任主体,释放办案活力,提升司法质效。刑事“案-件比”下降至1.146,一审公诉案件平均办案周期同比缩短了11.2天。压实领导办案责任,两级检察院入额院领导办理案件2243件,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1018件。抓实检察人员考核,落实员额动态调整机制,退出员额检察官7名,晋升和择优选升员额检察官11名,把专业人才留在办案一线。市检察院获评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先进单位。

推进严格规范司法。结合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深入整治释法说理不充分、化解矛盾不到位、案卡填录错误等司法不规范问题。深化落实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两级检察院记录填报475件,同比上升82.7%。狠抓案件质量,自查和评查案件1657件,评查结果记入干警司法档案。规范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控辩协商,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律师见证签署具结书参与率100%,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

抓实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两级检察院班子建设,配合党委和组织部门选任“80后”检察长2人、调整两级检察院班子成员13人次,两级检察院班子年龄和专业结构明显优化。建强基层检察院,坚持市检察院班子和业务部门对口联系、指导等制度,积极打造基层检察工作品牌。安源区检察院获评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湘东区检察院获评全省“三八红旗集体”、上栗县检察院获评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芦溪县检察院办理的督促履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职责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莲花县检察院“脱薄”成效初显,业务质效位列县区检察院第一。

六、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两级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15次,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题调研。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加强向政协和民主党派通报工作,诚恳听取意见建议。用心开展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邀请参加视察调研、座谈交流等检务活动225人次,逐条梳理、按时办结103条意见建议,办理满意率100%。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检察开放日等活动120人次,实现监督范围和类型全覆盖;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914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378条,公开法律文书1638份,利用新媒体推送检察信息1100条,做到应当公开的一律公开。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党史学习教育中筑牢忠诚检魂,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锤炼过硬作风,在服务大局和司法为民中砥砺初心使命,在法律监督中坚守法治信仰,萍乡检察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发展。我们深刻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取得一点一滴的进步,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离不开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各位代表、委员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还有不少问题和短板:检察工作与新发展阶段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服务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不够精准;司法理念更新不足,检察业务开展不够系统充分;检察权监督制约还需完善,司法不规范问题仍有发生;基本能力、基层基础与推进自身高质量发展尚有差距。对此,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改进。

2022年工作安排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也是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聚焦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聚焦推进萍乡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政治建检、业务立检、人才兴检、从严治检、基层强检,争创一流检察业绩、建设一流检察队伍、提供一流检察服务,打造政治建设好、检察理念好、职能发挥好、能力素质好、纪律作风好的“五好”检察院,为萍乡奋力推进“五区”建设、打造“最美转型城市”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更加扎实推进政治建设。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强化理论武装,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工作,提高履职“政治三力”。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相统一,加强融为一体的政治和业务建设,坚决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高标准推进基层党建“三化”建设,以党建带队建、促发展。

二是更加主动服务中心大局。紧紧围绕奋力推进“五区”建设、打造“最美转型城市”目标,持续服务“六稳”“六保”,护航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与安全,认真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突出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注重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展企业合规检察监督,支持企业创新创业。更加重视诉源治理,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是更加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贯穿司法全过程,从严打击危害食药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生产安全、网络安全等犯罪,持续深化“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切实保障民生福祉。用心用情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以及军人军属等群体司法保护,认真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加强和改进涉农检察,全力助推乡村振兴。

四是更加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牢牢把握“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规范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深化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民事检察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检察,依法拓展办案范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健全检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机制,推动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

五是更加努力打造过硬队伍。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入整治顽瘴痼疾,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扎实推进廉洁萍乡建设,强化检察权监督制约,认真落实“三个规定”,严肃整治司法不规范问题。开展“质量建设年”活动,夯实萍乡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根基。

各位代表,初心一如来时路,登高望远再启程。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为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萍乡篇章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有关用语说明及案事例介绍

一、有关用语说明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着眼进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等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重要部署、指出明确方向,赋予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

2.基层党建“三化”建设:指基层党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三化”建设。

3.“三个规定”:指中办国办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政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要求司法人员对过问或插手、干预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重大事项应当如实记录填报。

4.“治乱象、净土壤”集中攻坚:2021年11月,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治乱象、净土壤”集中攻坚行动,旨在全面掀起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新一轮高潮,为我市高质量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5.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要求。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同时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6.“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指检察机关与河(湖、林)长办及河(湖、林)长制相关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河(湖、林)长、检察长各自职能优势,建立信息共享、办案联动等工作机制,防范、打击、整治侵占河湖资源、污水直排、非法采砂、损害河湖生态、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河湖水(森林)资源、水(林)生态保护的工作合力,共同守护河湖、森林生态安全。

7.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指司法机关对案件当事人因经济确有困难,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对于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等具有重要意义。

9.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指对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同一场所一次性开展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等工作,避免频繁询问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同时为其提供全面综合保护和救助。

10.“一号检察建议”:指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教育缺位等问题,于2018年10月向教育部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11.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从业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12.入职查询制度:是指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认定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有前科人员不予录用或不予认定教师资格,切断他们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渠道。

13.晨曦云平台:2021年6月,安源区检察院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研发上线了全省检察机关首个未成年人保护综合平台--“晨曦云平台”微信小程序。借助智能化手段,辅助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推动构建网络共享、联动新平台,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助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14.巡回公开听证:指检察机关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有关要求,根据案件类别、性质,灵活选择当事人所在地等检察机关以外的场所作为听证地点,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村组织人员和其他参加人员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意在便民利民的同时,提升司法效能,化解矛盾纠纷。

15.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裁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范围主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受理、审查、裁决和实施行为。

16.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指检察机关通过履行对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等法定职责,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引导和解、司法救助等多种方式,促进解决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的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17.开展社保医保权利保障公益诉讼专项监督:2020年3月,萍乡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情形,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两级检察院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监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18.“案-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经历的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件”越多,司法资源耗费越多,讼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当事人一个“案”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

二、有关案事例介绍

1.康某某贩毒案:2020年7月被告人康某某与在缅甸的上线商定购买毒品予以贩卖并由上线安排将毒品从缅甸送往江西上栗7月15日康某某到约定的地点完毒品交易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7491.81克审查起诉阶段主犯康某某对其贩卖毒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而从犯付某某、黎某某拒不认罪庭审中,在检察机关当庭举出证据前付某某、黎某某亦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一审判决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目前该案正在上诉中。

2.黎某某、赖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2015年至2016年,黎某某等人为催收他人债务或自身债务,多次在萍乡市城区和芦溪县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4起,实施违法活动6起。检察机关准确把握不同阶段介入侦查工作重点,精心引导侦查办案思路、取证范围、讯问策略,深挖犯罪后,案件定性由恶势力团伙升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2021年11月移送审查起诉后,仅用21个工作日就将该案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2021年12月判决黎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不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不上诉。

3.曹某某自洗钱案:2021年1月至4月,曹某某贩卖毒品多达90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冰毒5次。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曹某某利用其妻子温某某的多个支付宝账户转移毒资并提现。检察机关主动介入该案侦查、发现自洗钱犯罪线索后,坚持引导侦查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并重,收集、固定犯罪证据,进一步锁定“自洗钱”犯罪事实。2021年7月,芦溪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8月,芦溪县法院以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四万一千元,曹某某服判不上诉。该案为我省首例自洗钱犯罪案。

4.博豪雅郡萍乡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北京博豪雅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集资参与人报案至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该局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北京博豪雅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负责人凌某某于2021年1月1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2月9日安源区检察院对该公司负责人凌某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年4月9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将该案移送安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博豪雅郡萍乡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共非法吸收1210名投资人11380万元,造成投资人本金无法兑付。凌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金融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年9月24日安源区检察院将该案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5.彭某某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检察监督案:2018年12月,彭某某的丈夫余某某驾驶电动车下班途中撞到路边树木死亡。当日,所属公司向县人社局提交余某某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3月,县人社局认定余某某系本人操作不当致,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遂作出《不认定工伤决定书》彭某某不服,起诉至安源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县人社局《不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决定。县人社局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一审认定余某某死亡系意外事件不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彭某某的诉讼请求。彭某某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21年1月,彭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真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审查认为县人社局的判断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3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结合本案证据等对县人社局结论进行说明,促使彭某某理解和认同了检察机关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解开申请人心结。综合案情和彭某某家庭情况,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决定给予2万元司法救助金帮助解决申请人家庭困难。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

6.督促履行财政补贴资金监管职责案:2009年至2014年期间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违法套取国家财政专项补贴累计356万余元。2018年4月,芦溪县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并于5月17日对该案立案审查。5月25日,县检察院向县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县财政局未书面回复,也未采取相关措施。2019年1月18日,芦溪县检察院根据当地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原则向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9年10月16日,安源区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芦溪县财政局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追回被套取的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约定五年内分期将涉案补贴资金全部追回国库。判决生效后,县财政局积极履职,督促财保公司定期缴纳款项。该案入选全国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三、数据图例

(一)刑事犯罪案件批捕、起诉情况

(二)刑事诉讼监督情况

(三)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情况(四)公益诉讼监督情况

(五)公益诉讼立案领域分布情况

大会秘书处 20222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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