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十、《2019年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情况说明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市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市检察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
(九)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
(十五)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负责其他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即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我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数67人、事业编制6人、纪检监察编制(单独管理)3人。现实有在编人数74人,其中政法专项编65人、事业编6人、市纪委监委驻院纪检监察组3人。另有聘用制书记员25人,土地工7人,临时工7人。我院实有在职在岗人数113人,退休人员55人(其中在编退休人员53人,土地工退休人员2人,社保发放退休工资,日常开支由我院承担)。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情见附件9张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收入总计4208.67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289.93万元,较2018年减少153.85万元,下降3.53%;本年收入合计2918.75万元,较2018年减少734.15万元,下降20.1%,主要原因是:减少了国家赔偿金拨款收入。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2753.64万元,占94.34%;其他收入165.11万元,占5.66%。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支出总计4208.67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3049.06万元,较2018年减少23.54万元,下降0.77%,主要原因是:减少转隶人员经费支出;年末结转和结余1159.61万元,较2018年减少130.32万元,下降10.1%,主要原因是:支付工程款。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3049.06万元,占100%。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587.6万元,决算数为3049.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7.83%。其中:
(一)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311.51万元,决算数为2748.6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8.91%,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增加,检务大厅、工作网、智慧检委会会议室建设支出增加。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38.12万元,决算数为151.4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9.66%,主要原因是:追加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拨款。
(三)卫生健康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3.83万元,决算数为63.8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按预算正常支出。
(四)城乡社区支出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11万元,主要原因是:追加全市“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优秀单位奖励金拨款。
(五)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74.14万元,决算数为74.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按预算正常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038.06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2303.39万元,较2018年增加1171.05万元,增长103.42%,主要原因是:原计入“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奖励金”科目本年度调整计入“工资福利支出-奖金”科目。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402.12万元,较2018年增加138.33万元,增长52.44%,主要原因是:增加国家司法救助、江西政法801共建、工会经费、物业管理等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42万元,较2018年减少295.88万元,下降97.55%,主要原因是:原计入“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奖励金”科目本年度调整计入“工资福利支出-奖金”科目。
(四)资本性支出325.13万元,较2018年增加233.23万元,增长253.79%,主要原因是:本年度检务大厅、工作网、智慧检委会会议室建设项目结算款项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81万元,决算数为31.3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38.65%,决算数较2018年减少89.94万元,下降74.18%,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万元,决算数为5.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83%,决算数较2018年增加2.45万元,增长71.64%。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预算支出。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4万元,决算数为6.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8.62%,决算数较2018年减少0.25万元,下降3.8%。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次数和标准。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较2018年减少86.33万元,下降100%。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增减的主要原因是:我院公务用车购置费从政法转移专项资金中支付,未列年初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41万元,决算数为19.1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46.63%,决算数较2018年减少5.8万元,下降23.27%。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车改后车辆减少,严格管理车辆使用,车辆维修费用减少。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27.25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较年初预算数增加273.38万元,增长60.23%,主要原因是:检务大厅、工作网、智慧检委会会议室建设项目结算支出增加。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1.1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11.15万元。(省级部门公开的政府采购金额的计算口径为:本部门纳入2019年部门预算范围的各项政府采购支出金额之和,不包括涉密采购项目的支出金额。)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部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见公开09表《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2辆;未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和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履职完成情况
1、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始终保持惩治犯罪高压态势,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13人,提起公诉1907人,同比分别下降0.5%、上升10.6%。出台办理邪教案件的具体意见,起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5人。严厉打击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24人、起诉26人。突出惩治黄赌毒、盗抢骗、涉枪涉爆等犯罪,批捕672人、起诉790人。开展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对1名在高速上抢夺客车方向盘的精神病人,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2、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依法严惩,批捕涉黑涉恶犯罪案件24件58人,起诉26件200人,2个黑社会性质组织、9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受到严惩。坚持快捕快诉,对涉黑涉恶案件逐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前介入率列全省第一,审查起诉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办案效率不断提升。坚持法定标准,依法追加认定涉黑涉恶案件4件、不认定10件,做到“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坚持“打伞破网”“打财断血”,深挖“保护伞”线索,移送相关单位依纪依规处理10件16人,起诉黑恶势力犯罪“保护伞”2件2人,对6600余万元涉黑恶财产依法提出处置意见。
3、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12人,涉案金额4500余万元;加强防范非法集资法律宣传,增强广大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围绕精准脱贫,深化司法救助助推脱贫攻坚,对25名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人员发放救助金43.25万元,同比分别增长47%、85.6%。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工作,帮扶的莲花县琴亭镇凫村实现脱贫摘帽,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村级组织建设明显加强,帮助培养农村“法律明白人”200余名,积极推动解决该村长期用电不规范等一批老大难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深入推进生态检察工作,部署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参与全市河道采砂整治,批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18人,起诉40人,监督立案2件、撤案5件。对蔡建东等17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公益损害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赔付生态环境损害费1509万元。积极跟进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处理线索91条,对2家责任单位进行公益诉讼立案,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4、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服务民营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等犯罪,批捕58人、起诉92人。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不批捕17人、不起诉24人。开展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和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对无羁押必要的涉案民营企业人员取保候审13人。安源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营企业家及3名员工故意伤害案中,充分考虑企业发展,决定不批捕1人,及时取保候审2人,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完善“检察+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作机制,全市两级检察院均成立非公企业维权办公室,在6个工业园区、13家商会(行业协会)设立检察联系点,常态化开展服务,受理并办结非公企业维权诉求16件,开展法律宣讲、咨询服务145次。市检察院主动帮助江西希尔康泰制药有限公司通过司法途径保全、追回被骗至境外的200余万元药品,并支持该公司提起涉外商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赔付140余万元。
5、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47件,帮助堵塞管理漏洞、完善制度机制,促进规范了全市处方药销售、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等工作,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所有来信均在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坚持领导接访和包案制度,加强检调对接和信访终结工作,妥善化解涉检信访7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释法说理,莲花县检察院获评省“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
6、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严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关,对犯罪情节轻微、证据不足或不构成犯罪的,决定不批捕301人、不起诉264人,既当好犯罪的追诉者,又当好无辜的保护者。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对1109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从年初的6.9%提升至81.3%,量刑建议采纳率达88.3%,更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芦溪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8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并服判。认真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案件13件,起诉19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4人。依法审查起诉了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杨玲玲受贿案。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核查案件线索14件,相关线索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处理。
7、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1件、撤案11件,追加逮捕31人、追诉漏犯18人。莲花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恶案件中,追诉遗漏同案犯6人。与公安机关建立重大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机制,书面纠正侦查机关违法取证、适用强制措施不当22件次。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和刑事执行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8件,法院已改判或发回重审4件,促进严格公正司法。监督收监社区矫正人员6人,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10人,对可不继续羁押人员,建议办案单位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118人,保障刑罚公正执行。
8、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坚持有申诉必受理、必审查,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82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7件,同比分别上升10.8%、142.9%。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14件,同比上升16.7%;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3件,同比上升200%;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16件。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对违反审理期限、不当立案、违法终结执行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37件,同比上升15.6%。深化虚假诉讼监督,纠正“假官司”2件。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针对行政机关怠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不当等情形发出检察建议24件,同比上升33.3%。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监督,支持农民工追讨欠薪70余万元。安源区检察院在区法院设立全省首个“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接待岗”,帮助农民工等群体依法维权。
9、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认真履行检察官“公共利益代表”职责,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41件,同比上升35.6%;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16件,同比上升43.2%,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05件,绝大多数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得到解决;提起公益诉讼9件,同比上升125%,法院已判决支持8件。办理的跨赣湘省际河流铊污染案、汤粉非法添加“罂粟壳粉”案、非法销售堕胎药案等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开展国有土地出让金清缴专项监督,立案审查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案件4件,涉及金额数亿元。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对全市170余所学校及周边餐饮、超市开展执法检查,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42件,保障师生“舌尖上的安全”。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督促治理被污染损毁土地100余亩、饮用水工程12个,督促关停、整治违法排污企业10家。积极拓宽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公益诉讼案件4件。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予以肯定。
10、用心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批捕24人、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30人,不诉率、不捕率分别列全省第一和第二。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55人,起诉51人,市检察院对一起被告人判缓刑的性侵未成年学生案件,依法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助力平安校园建设,与教育部门共同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推进学校法治教育、校园安全管理和性侵犯罪预防。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市两级检察院检察长、56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为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法治讲座130场次。
(二)履职效果情况
1、着力服务发展大局。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和邪教组织犯罪,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精准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从严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等经济犯罪,坚决惩治涉农领域犯罪,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着力营造“四最”营商环境。
2、着力强化法律监督。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扎实推进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加大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办案力度,加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司法保障,努力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深化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监督,努力做强做实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加大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损害公益的办案力度,开展长江经济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等专项监督,积极稳妥办理安全生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3、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依法严惩,突出“打伞破网”,精准“打财断血”,实现深挖根治、长效长治。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做到依法“可用尽用”,促进化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戾气。主动将办案职能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规范加强检察建议工作,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依理依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加强释法说理,促进案结事了。深化检务公开,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4、着力打造过硬队伍。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扎实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锤炼忠诚干净担当政治品格。加大优秀年轻干部培养使用力度,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履职能力。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核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检察工作机制改革,提升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深入推进廉洁萍乡建设,强化内部权力运行监管和廉洁风险防控,严格队伍教育管理监督,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开展“基层建设年”活动,不断改进作风,为基层减负松绑,解决实际问题困难,营造良好干事创业氛围,夯实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三)社会满意度及可持续性影响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全市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13次,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扫黑除恶、公益诉讼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认真落实审议意见。加强向政协和民主党派通报工作,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视察调研、座谈交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400余人次。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50条,逐一反馈办理情况。对省人大代表反映的湘赣边界随意倾倒垃圾问题及时介入调查,就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发检察建议,上栗县检察院会同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开展了专项清理行动。
2、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深化检务公开,发布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和案件程序性信息4000余条,做到应公开的信息一律公开。与市总工会携手开展“共和国建设者走进检察机关”等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600余名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走近检察官了解检察工作。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旁听庭审、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12次。接待律师1100余人次,安排律师阅卷450余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微信、微博等检察新媒体建设,规范新闻发布工作,讲好检察故事。
全市检察机关坚守初心、奋进作为,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发展和进步。一年来,共有24个集体、27名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11项主要业务工作列全省前三,检察工作群众满意率为98.9%。市检察院被评为全市“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2018—2019年度优秀单位,安源区检察院获评“全省先进政法单位”,湘东区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基地被评为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优秀创新案例,涌现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国检察机关特赦检察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江西最美消费维权人物等一批先进典型。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预算编制前根据年度内单位可预见的工作任务,确定了单位年度预算目标,细化了预算指标,但是在实际支付过程中,个别时候未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执行。
(2)由于年初财政预算资金不足,部分项目不能足额编制,如:人员经费中的奖励金、临时工土地工工资福利、聘用制书记员工资福利等,导致部分项目开支较年初预算金额超支。
2、改进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1)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单位财务人员认真学习《预算法》等相关法规、制度,提高单位领导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增强财务人员的预算意识。
(2)加强预算的约束力,细化预算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全院各部门的预算管理意识,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公用经费根据单位的年度工作重点和项目专项工作规划,本着“勤俭节约、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预算的编制。编制范围尽可能的全面,不漏项。严格控制,尽力避免超预算开支的情况发生,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严谨性和可控性。
(3)规范财务运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在资金支付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在财政部门批复的支出预算资金范围内申请使用一般预算支出经费。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各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支出合法、真实。严格落实会计核算、报销审批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环节的监督。
(五)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1、本部门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对各项目量化评价,自评指标得分96分。
2、本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财政等部门相关要求,将每年的预算、决算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应以财务会计制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部门预算管理等规定为基本说明,可在此基础上结合部门实际情况适当细化。“三公”经费支出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必需予以说明。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参公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三公经费”:反映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购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