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
情况说明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全市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市检察工作。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由市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追诉。
(九)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和举报,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
(十五)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七)负责其他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纳入本套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即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本部门2018年年末编制人数81人,其中行政编制74人,事业编制7人;年末实有人数81人,其中在职人员81人。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情见附件9张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收入总计4362.52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709.62万元,较2017年增加1363.51万元,增长45.47%;本年收入合计3652.9万元,较2017年增加1230.3万元,增长50.78%,主要原因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增加人员经费支出,本年增加了国家赔偿金拨款收入。
本年收入的具体构成为:财政拨款收入3306.01万元,占90.5%;其他收入346.89万元,占9.5%。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支出总计4362.52万元,其中本年支出合计3072.6万元,较2017年增加948.48万元,增长44.65%,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国家赔偿金支出和政府性奖励支出;年末结转和结余1289.92万元,较2017年增加415.03万元,增长47.44%,主要原因是: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装备资金拨款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未完工,款项暂未付。
本年支出的具体构成为:基本支出2910.4万元,占94.72%;项目支出162.2万元,占5.28%。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财政拨款本年支出年初预算数为2325.26万元,决算数为307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2.14%。其中:
(一)公共安全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604.62万元,决算数为2784.2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73.51%,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增加,本年还增加了国家赔偿金支出和政府性奖励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年初预算数为145.22万元,决算数为145.2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按预算正常支出。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4.13万元,决算数为64.1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按预算正常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年初预算数为78.52万元,决算数为78.5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主要原因是:按预算正常支出。
(五)其他支出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5万元,主要原因是:追加全市“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优秀个人奖励金。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322.57万元,其中:
(一)工资福利支出1132.34万元,较2017年增加86.05万元,增长8.22%,主要原因是:人员增加工资支出增加,社保、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增加导致支出增加。。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263.79万元,较2017年减少154.45万元,下降36.93%,主要原因是:大力执行厉行节约政策。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03.3万元,较2017年减少317.76万元,下降51.16%,主要原因是:政府性奖励支出项目减少。
(四)资本性支出91.9万元,较2017年增加59.37万元,增长182.51%,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支出。
(五)其他支出531.24万元,较2017年增加531.24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增加了国家赔偿金支出。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84.5万元,决算数为121.25万元,完成预算的143.49%,决算数较2017年增加80.04万元,增长194.22%,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支出年初预算数为6.2万元,决算数为3.42万元,完成预算的55.16%,决算数较2017年减少2.78万元,下降44.84%。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发生因公出国(境)人次较去年减少。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36.3万元,决算数为6.58万元,完成预算的18.13%,决算数较2017年减少0.83万元,下降11.2%。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次数和标准。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年初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86.33万元,决算数较2017年增加86.33万元,增长100%。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购置从政法转移支付装备资金中支出,未列年初预算,本年发生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数为42万元,决算数为24.92万元,完成预算的59.33%,决算数较2017年减少2.69万元,下降9.74%。决算数较年初预算数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车辆维修费用减少。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886.93万元(与部门决算中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中公用经费之和保持一致),较年初预算数增加436.16万元,增长96.76%,主要原因是:公用支出中其他支出的“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增加。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6.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6.33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2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2辆;未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和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九、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履职完成情况
1、积极参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制定实施优化发展环境22条意见、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19条措施,积极参与工业园区和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66人、起诉118人;依法从重从快办理欺行霸市、强揽工程等涉黑涉恶犯罪60人。突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9人,依法办理了萍乡博越车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萍乡农商银行麻山支行原行长马林集资诈骗案等重大案件。
2、积极助推污染防治。围绕美丽萍乡建设,深入推进生态检察工作,及时出台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措施,加大生态环境领域办案和监督力度,批准逮捕生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16人、起诉46人,纠正漏捕、漏诉6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9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件、撤案6件。开展水污染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打好劣V类水歼灭战,立案涉水公益诉讼案件14件,山口岩水源地污染、栗水河污染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开展生态修复补偿工作,督促补植复绿1200余亩,建立林业生态法治教育基地、补植复绿警示教育基地8个。加强跨省、市区域司法协作,与浏阳、醴陵、宜春、吉安等地检察机关建立生态检察协作机制。
3、积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更加重视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主体权益,出台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十条措施”,建立“检察+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服务模式,主动回应企业司法需求。开展涉企经济积案专项清理行动,监督办案机关对超期羁押、久拖不决的涉企案件3件10人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出台19条措施,市检察院依法对全省首例涉产权刑事申诉案提出抗诉,获得法院支持改判,增强了外商在萍投资信心。对涉企案件依法慎捕慎诉,慎重处理涉案财物,尽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湘东区检察院在办理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员工伙同废钢供货单位侵占公司资金一案中,主动将追缴的450万元涉案款返还给萍安钢公司,受到企业好评。
4、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案件线索深入排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机制,稳、准、狠、实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案件23件170人,起诉13件68人。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6件案件依法认定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做到不枉不纵。坚持“破网打伞”,对近五年全市办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排查涉黑涉恶案件线索65条,其中涉“保护伞”线索18条,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和公安机关,推动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注重结合办案推进社会综合治理,上栗县检察院在办理刘伸富涉恶犯罪案件中,针对多名初中辍学未成年人涉案问题,向有关部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引起省检察院、省教育厅高度重视,联合开展了专题调研。
5、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319人,提起公诉1725人,不批准逮捕342人、不起诉281人。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批捕34人、起诉24人;持续打击盗窃、故意伤害、涉毒等多发高发犯罪,批捕581人、起诉698人。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实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机制,深化“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加强检调对接和信访终结工作,依法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324件、国家赔偿案件4件,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4件。
6、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3人、不起诉11人、附条件不起诉14人。深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两级检察院中层以上干部均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校园法治巡讲56场次、阳光维权帮教51人次。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主动对5名因案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
7、切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监督侦查机关立案、撤案各22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8件;纠正漏捕29人,纠正漏诉23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32件次;提出刑事抗诉10件,法院已改判或发回重审6件(含2017年积存案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对证据的综合审查,严防冤假错案,安源区检察院对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依法排除“带病”证据,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检察日报》头版予以报道。
8、大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保护公益与促进发展并重、赔偿损失与修复治理并重,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重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81件,及时办理了铊污染跨省河流案等一批重大案件。部署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联合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开展全市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推动解决学校餐桌安全、网络餐饮规范经营等问题。针对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出售处方药问题,督促监管部门进行专项整治,开通网络问诊平台,全市400余家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行为得到规范。一年来,全市通过开展公益诉讼督促恢复或收回土地700余亩,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违约金2486万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820万元,督促整治关停非法排污企业4家、疏浚城内河道近5公里,有力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9、坚决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主动加强与市纪委、监察委的沟通联系,共同建立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协作机制,依法做好职务犯罪案件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工作,继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积极作用。全市共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15件17人,起诉19件23人,对程结林、钟振秋、叶君明、李清萍、赵饶生等5名县处级干部依法提起公诉,办理了省监察委移送、省检察院交办的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应勤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得到省监察委、省检察院肯定。
10、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坚持整改与深化并举,完善机制、细化举措,制定人员分类定岗、建立办案组织、办案监督管理等司改文件39件,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实。全面实行新的办案模式,取消“三级审批”办案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和责任主体。改革后,办案周期明显缩短,办案质效明显提升。全面建立新的司法责任体系,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明确检察官的办案职权、岗位标准和责任范围,督促检察官依法正确履职。全面落实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要求,全市入额领导直接办理案件1638件,占案件总数的38.6%,其中两级院检察长带头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77件、出庭支持公诉14人次、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8次,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11、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改革。全面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以专业化办案推动做优刑事检察工作。与法院共同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的安源区检察院快速办理案件59件69人,做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提质增效。建立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机制,监督办案单位(部门)纠正错误或瑕疵14个。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聘请37名生态、金融、食品药品等领域专业人才担任专家委员,与萍乡学院签订检校合作协议,借力“外脑”推动发展。
(二)履职效果情况
1、主动融入大局,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全市“三年大变样”等重大决策部署,找准工作结合点、着力点,强化工作举措,为全市改革发展大局提供法治保障。
2、聚焦主责主业,推进平安萍乡法治萍乡建设。加快推进检察业务转型,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产品、法治产品的新需求。。
3、深化改革创新,增强检察工作发展新动能。保持改革创新定力和韧劲,全面落实各项改革部署,巩固深化改革成果,激发内生动力,增添工作活力。
4、坚持从严治党,持续打造过硬检察队伍。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狠抓队伍教育、监督、管理,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5、自觉接受监督,确保依法用权廉洁从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把检察权置于各方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权阳光运行。
(三)社会满意度及可持续性影响
1、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两级检察院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26次,向政协和民主党派通报检察工作20余次,市人大、市政协对全市检察机关生态检察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视察,提出了很好的监督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认真办理代表委员建议、议案,广泛开展走访代表委员活动,邀请调研视察、参与检务督察、旁听庭审等活动50余次。
2、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深入了解检察工作。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听证机制,主动接受群众评议。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拟撤案、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均提交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大力推进阳光检务,及时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和案件程序性信息3000余条,做到凡应当公开的信息一律公开。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获得省级以上集体荣誉15个次、个人荣誉21人次,16篇检察理论文章在省级以上期刊杂志发表,5个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选为典型案例。安源区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并连续四届获评“省级青少年维权岗”;市检察院1名干警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莲花县检察院1名同志被国家禁毒委评为优秀校外辅导员。
(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1、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预算编制前根据年度内单位可预见的工作任务,确定了单位年度预算目标,细化了预算指标,但是在实际支付过程中,个别时候未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执行。
(2)由于年初财政预算资金不足,部分项目不能足额编制,如:人员经费中的奖励金、临时工土地工工资福利、聘用制书记员工资福利等,导致部分项目开支较年初预算金额超支。
2、改进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1)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单位财务人员认真学习《预算法》等相关法规、制度,提高单位领导对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视程度,增强财务人员的预算意识。
(2)加强预算的约束力,细化预算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全院各部门的预算管理意识,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公用经费根据单位的年度工作重点和项目专项工作规划,本着“勤俭节约、保障运转”的原则进行预算的编制。编制范围尽可能的全面,不漏项。严格控制,尽力避免超预算开支的情况发生,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严谨性和可控性。
(3)规范财务运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在资金支付管理方面,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在财政部门批复的支出预算资金范围内申请使用一般预算支出经费。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各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支出合法、真实。严格落实会计核算、报销审批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环节的监督。
(五)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1、本部门根据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对各项目量化评价,自评指标得分96分。
2、本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财政等部门相关要求,将每年的预算、决算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应以财务会计制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部门预算管理等规定为基本说明,可在此基础上结合部门实际情况适当细化。“三公”经费支出和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口径必需予以说明。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参公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三公经费”:反映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购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