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检察动态 检务公开 基层快讯 公益诉讼 检察风采 检察文化
网站无障碍 无障碍客户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本院简介
在线举报
网上申诉
辩护与代理预约
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法规数据库
科技强检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
官方微信公众号“萍乡检察”
官方微信公众号“萍乡...
新浪官方微博“萍乡检察”
新浪官方微博“萍乡检...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人民检察院职权
时间:2019-09-30  作者:办公室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五)对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版权所有: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萍乡市经济开发区观丰路99号   邮编:337000

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