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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须知
时间:2018-07-06  作者:办公室  新闻来源:  【字号: |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简介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检察机关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依靠制度建设预防贿赂犯罪的创新举措,是检察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贿赂犯罪社会预防的成功实践,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探索。             

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需提交的材料 

  一、查询申请 

  主要内容包括: 

  1.查询事由,即因何原因查询。 

  2.查询内容,包括查询的信息种类、被查询单位、个人,以及查询信息的时限等。 

  3.被查询单位的准确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被查询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4.查询事由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二、身份证明 

  1.单位查询需要提交介绍信(函),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企业查询还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3.个人查询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复印件。        

三、查询方式及结果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检察院查询,开通电话预约查询的人民检察院,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查询,申请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到人民检察院提交查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后进行查询。 

  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摘要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摘要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部门受理以下查询: 

  (一)同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涉外查询: 

  1.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2.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或者中国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单位为在中国境内招标、投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其他单位、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3.国(境)外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而提出的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部门出于查询管理需要,可以受理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第十四条 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部门受理以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一)同级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二)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三)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的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四)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个人对本人进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地市级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部门对基于(二)、(三)、(四)项规定,可以向所辖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而直接向本院提出的,应当根据就近原则和便利原则,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地市级以下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部门对涉外查询申请应当接受,并及时将查询申请及相关材料上传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受理。 

  第二十条 查询结果以查询结果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如果有相关预防信息需要告知的,应当以查询结果告知函附件的形式,告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理的查询,一般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涉外查询的,一般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的,应当于受理当日提供查询结果。 

  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的,应当在约定时间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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