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办案单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刘某某,女,1981年3月出生,系周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周某某因不满刘某某提出分手要求,用菜刀朝刘某某头部、颈部、手部砍了30余刀,致刘某某重伤二级。2021年4月22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检察履职情况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周某某故意杀人案过程中,发现刘某某伤势严重、生活困难,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调查核实发现,刘某某治疗花费医药费用十余万元,周某某仅在刑事判决前支付刘某某医药费用两万元,之后没有再支付赔偿费用。刘某某无固定工作,独自抚养一个年幼女儿,因本案造成面部伤残八级、肢体伤残十级,短期内无法工作,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与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救助2.5万元。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刘某某单身母亲、伤残人士、女儿正值幼年等特殊情况,协调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落实低保政策,联系心理咨询师对刘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同时与妇联组织开展联合救助行动,将刘某某母女纳入妇联关爱人员名单,定期走访慰问,由妇联组织牵头制定长期关怀方案,帮助刘某某母女在家庭生活、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在政策范围内减轻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时主动联系妇联组织开展多元化综合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发放司法救助金的同时,主动联系地方政府为申请人办理低保、联系妇联组织开展心理咨询等,进行多元化救助帮扶措施,精准解决救助对象在生产生活、家庭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既努力做好对申请人物质生活上的救急救困,又注重用心在情感上、精神上给予关爱与温暖,既及时“救急”,又着重“长远”,实践了“一次救济、长期关怀”的救助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