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系来萍务工的农民工,2020年6月因对芦溪县法院调解结案的一起挖机合伙纠纷案件不服,向芦溪县法院提出再审请求,法院启动再审后维持;张某某不服向芦溪县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芦溪县检察院在市检察院的参与下,经调查核实并充分论证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并裁定再审,但再审结果仍是维持。在此情况下,张某某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并有过激言行,芦溪县检察院将该情况向市检察院汇报。
市检察院在仔细阅卷后,认为虽能认定张某某与他人合伙的事实,但认定其出资多少购买挖机、挖机获利情况等的证据不多;即使根据民事证据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跟进监督效果不佳。决定该案由市县两级院进一步联动,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强化释法说理工作,解开其心结;并根据办案中了解到张某某一家两口,家有70岁母亲、常年卧病在床,其本人年近40岁、常年在外打工、未成家,系湖南永州当地已脱贫户,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决定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与芦溪县院民事检察部门承办人先后多次与张某某交流谈心,进一步释法说理,帮助其正确认识法律适用和程序。最终,张某某解开了近两年的心结,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并表示息诉罢访回归正常生活。同时,民事检察部门将办案中的发现的救助线索交市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市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在接受张某某的司法救助申请后,经必要调查和核实,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在5日内将4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给了张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