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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控告申诉检察环节反向审视工作的意见(试行))》
时间:2018-07-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加强控告申诉检察环节反向审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适应法治建设新常态,拓展和延伸控告申诉工作职能,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开展源头治理、规范司法行为,根据省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向审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萍乡检察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控告申诉检察环节反向审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反向审视是指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通过办理控申案件,对原案进行分析审查,从实体和程序上查找司法办案中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以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从源头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办案水平和质量提高的一种工作方法。

第二条  反向审视工作坚持每案必查、全面审查、听取承办部门和当事人意见、纠错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控告申诉环节反向审视工作须重点审查原案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文书制作、司法作风以及执行各类程序性规定方面是否存在瑕疵或错误。

第四条  对于下列刑事申诉案件和以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必须进行反向审视:

1、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经复查改变或撤销原决定的;

2、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申诉案件,经复查提出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改判的;

3、案件处理结果虽无不当,但办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刑事申诉案件;

4、因办案制度不落实、执法不规范或释法说理不到位等导致案件当事人长期信访的刑事申诉案件;

5、引发重大赴省进京访、集体访或极端信访事件的刑事申诉案件;

6、自侦部门违法刑拘或者超期刑拘的赔偿案件;

7、不符合逮捕事实证据条件而逮捕的赔偿案件;

8、决定不起诉后,没有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返还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有将在押的被不起诉人立即释放,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案件;

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赔偿案件;

10、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赔偿案件;

11、其他实体错误、程序违法情形的赔偿案件。

第五条  在控告申诉检察环节开展反向审视主要采取个案分析、类案分析和年度综合分析报告的形式进行。针对排查出的瑕疵和存在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纠正,推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司法办案行为。

(一)个案分析。在办理上述要求进行反向审视的案件时,如发现一般瑕疵问题,审查报告中应专节增加反向审视内容,如发现较突出的重大问题,应形成专门的个案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司法不规范行为梳理;二是因司法过错、司法瑕疵而导致申诉甚至缠访缠诉的原因剖析及对策;三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意见建议。

(二)类案分析。根据办案工作情况,如发现办理案件中在执法理念、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执法行为、执法作风及法律文书等方面存在较突出的普遍性问题,应不定期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意见或检察建议。

(三)年度综合分析。对反向审视工作每年年底要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办理申诉案件、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2)开展反向审视工作总体情况;(3)通过反向审视发现原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复查申诉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4)从思想、制度、管理、作风等方面深刻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5)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加强制度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建议;(6)其他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反向审视个案分析报告、类案分析报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经分管控申工作检察长审核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一般性司法瑕疵问题,控告申诉部门将领导批转的个案分析报告送达有关业务部门,并报该业务部门的分管检察长,由业务部门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进行补正、整改;

2、涉及多个部门和带有普遍性、反复性的问题,控告申诉部门的分管领导协调相关领导和部门召开反向审视评析会,通报原案办理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同讨论研究改进措施;

3、经审核发现存在检察人员违规违纪线索和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情形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呈报检察长批准后转院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4、类案分析报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应作为专题报告向院检察委员会每年至少汇报一次,为领导科学决策,规范司法行为,堵塞漏洞完善机制,提高案件质量提供参考。

第七条  相关办案部门及检察人员对反向审视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及时报本部门分管检察长,并在收到个案分析报告或评析会后30日内以书面回复形式反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第八条  反向审视个案分析报告列入申诉赔偿案件备案审查范围。控申部门在申诉赔偿案件结案后10日以内,应将反向审视个案分析报告连同其它备案材料及时报上级院备案审查。反向审视类案分析报告、综合分析报告在呈报本院领导的同时,也要在三日内上报上级院审查。上级院在申诉赔偿案件的备案审查中发现下级院没有对案件进行反向审视分析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情况,控申检察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办,未及时落实整改的,进行提醒、催办;经提醒、催办仍不落实整改的,应当报告检察长。有关业务部门要针对反向审视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形成规范司法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控申部门办理的涉检信访案件的反向审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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