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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检察机关“生态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0-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生态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刑事检察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1.张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等四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

2.萍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3.黄某某、蔡某某等人制毒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4.萍乡某钢铁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5.安源区某镇农村生活垃圾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6.萍乡市某牛蛙养殖场污染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7.莲花县某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1.张某某、周某某、叶某某等四人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叶某某持气枪在上栗县境内非法狩猎无危保护野生动物乌鸫11只、江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斑鸠3只、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八哥2只,经林业局专家评估上述野生动物价值共7000元。2019年7月,肖持气枪在上栗县赤山镇某地非法狩江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斑鸠2只,经林业局专家评估价值共600元。2019年10月,张某某周某某在上栗县杨岐乡某山岭布置电流升压器装置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猪1头并出售获利2700元,经林业局专家评估该野猪价值500元。2020年1月,上栗县检察院以叶某某等人涉嫌犯非法狩猎罪提起刑事公诉;2020年2月,上栗县检察院以叶某某等人侵犯野生动物资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叶某某等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等不同刑罚。同时,判令叶某某等人按照其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价值进行生态修复赔偿、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叶某某等人未提起上诉,依法缴纳了生态修复赔偿金,并通过电视台、报刊向社会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属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新冠疫情发生之后,萍乡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上栗县检察院通过融合运用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发出了警示,进行了生动的普法教育,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2.萍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2017年6月起,萍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将生产含有危险废物铍的尾渣,非法倾倒至湘东区某废弃采石场露天堆放。截止到2018年4月,共非法倾倒堆放尾渣共计26849.5吨。因盛源公司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威胁到生态环境,湘东区检察院遂于2018年9月21日向湘东区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对盛源公司堆放危险废物进行依法处理。之后,湘东区环境保护局对盛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查;责令盛源公司编制了含铍尾渣处置方案,监督其将26849.5吨尾渣依法依规进行了全部清理。2019年11月7日湘东区检察院以盛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公诉;以盛源公司污染环境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审理中,鉴于盛源公司已将非法处置堆放的危险废物全部清除,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为充分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湘东区检察院与盛源公司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盛源公司委托江西省必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土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提供方案及技术指导服务,对土壤环境进行修复,并由江西省必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验收报告。2020年1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认定盛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犯污染环境罪,对单位处以罚金,对责任人处以一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缓刑);并确认调解协议内容。2020年5月6日,盛源公司在《萍乡日报》刊登《致歉书》,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开道歉

该案属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萍乡作为老工矿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应当得到更高的重视。湘东区检察院融合运用刑事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多元职能作用,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非法倾倒危险固体废物犯罪,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政治担当和司法智慧,促进了“双赢多赢共赢”效果的形成。

 

3.黄某某、蔡某某等人制毒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黄某某、蔡某某等人租用上栗县金山镇境内的“思萍山庄”闲置场地,招募组织工人先后进行了两次非法生产易制毒物品“麻黄碱”的活动。期间,黄某某、蔡某某等人为掩盖犯罪并获取非法利益,将生产中含有大量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液,通过渗坑、抽排等方式排放至周边土壤中,致使场地内多处受到严重污染。污染区域内植被生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草木或已枯萎死亡,或正在遭受枯萎死亡威胁,周边空气中一直散发着浓烈的刺激性气味。案发后,经评估鉴定,案发地受甲苯污染的土地多达5处,总面积2952.43平方米,受污染土壤深度达11米,总体积约为18864立方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折合人民币约为1509万元。同时,现场仍遗留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未得到安全清理。之后,法院认定蔡某某等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因黄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巨大损害,侵害了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萍乡市检察院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认定黄某某、蔡某某等人构成环境侵权,判令其连带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1509万元,承担环境清理费用200万元以及鉴定费用165万元。

该案属于制毒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不法分子逃避国家监管非法生产制毒物品,一方面为毒品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另一方面又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极为严重。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确定之后,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检察惩治犯罪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检察让违法者背负起了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加大了惩治力度,发挥了更加有力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生态保护关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环境保护无小事,任何不计后果污染破坏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4.萍乡某钢铁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4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萍乡某钢铁有限公司因废气超标排放,被萍乡市环境保护局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先后处罚17次之多,总计罚款人民币1745万。江西省重点排污单位2017年度监督性监测年报显示:其2017年度实际监测共3次,仅有1次达标。即使在2018年都没有控制或减少的迹象,烟尘浓度最高超标17.6倍。经评估鉴定,量化环境空气损害数额为1610余万元。2018年8月,社会环保组织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对萍乡某钢铁有限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检察院依法予以支持起诉。2020年6月4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考虑到萍乡某钢铁有限公司建设相关脱硫、防风抑尘改造等工程进行了大量的投入,遂判令其不得超标向大气排放烟尘、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共计966余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8年8月至今,萍乡某钢铁有限公司先后投入10余亿元用于厂区环保改造,目前已将厂区打造成3A级景区,大大改善了厂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

该案属于大气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萍乡地貌较为复杂,极易造成大气污染物聚集,并无法得到快速消散。萍乡某钢铁有限公司作为萍乡地区大型钢铁企业,其大气污染物正常排放量已对局部空气质量造成了一定影响。而其多次超标排放,无疑会进一步加重空气负担,加剧空气质量恶化。检察机关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通过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对大气污染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监督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加大环保设施投入,切实减少对空气的污染。

5.安源区某镇农村生活垃圾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多年以来,安源区某镇为处理辖区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将大量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原高坑煤矿附近一山坳中。历经20余年,垃圾已经堆积成山,存量高达50000立方,占地面积达12000平方。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周边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因该垃圾山的治理需要多个部门协同配合,安源区检察院遂向萍乡市林业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城市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协作配合,对垃圾山依法进行处理,防治环境污染。检察建议引起安源区高度重视,区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下拨500万元给某镇政府用于环境治理。某镇政府经过招投标程序,与中签单位签订EPC总承包项目合同,先后投入1203.98万元用于环境恢复与治理。目前,该治理工程已完成入场道路修建、清理表皮、调节池开挖等大部分主体项目,整体工程将于7月份竣工完成。

该案属于历史生活垃圾临时堆放点综合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近年来,我市城市垃圾收集处置不断完善,日处理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但是,仍有大量历史遗留垃圾问题亟待得到有效解决。安源区检察院通过办案本案,促使相关职能单位进一步提高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的责任意识,推动各方密切配合,从实际出发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形成监督与执法的合力,共同促使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6.萍乡市某牛蛙养殖场污染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萍乡市某牛蛙养殖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8年4月,主要从事牛蛙养殖、加工、销售等业务。其投资40万元,在芦溪县南坑镇南坑村横江组租用耕地等农用地,建设了一个设计年产6万公斤的牛蛙养殖建设项目,共建有养殖水池 190个。在建设之初,该合作社委托专业公司编制了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2018年6月,该合作社尚未对养殖场配套建设污水治理设施,便开始投入养殖经营。经营过程中,其将死牛蛙随意丢弃在养殖场地,将产生的废水直接外排到南坑河检测,该养殖场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超标0.36倍,总磷超标2020年1月23日,芦溪县检察院向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其对萍乡市某牛蛙养殖专业合作社牛蛙养殖场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依法处理。之后,萍乡市芦溪生态环境局联合南坑镇人民政府对该牛蛙养殖场进行了关停取缔,并对被占用农用地进行恢复治理。目前,已有80余亩耕地进行了复耕。

该案属于耕地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耕地保护事关我国农业稳定、粮食安全,是国计民生之大事,新形势下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毋庸置疑。当前,部分企业租用耕地,甚至永久租用基本农田进行非法牛蛙、小龙虾等水产养殖项目建设,对耕地和水资源造成了一定的破坏。芦溪县检察院通过办理该案,督促未经环评批准的企业退出建设,退出占用的基本农田,防止了耕地及水资源的进一步污染,保护了宝贵的耕地资源。

7.莲花县某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莲花县荷塘某煤矿成立于2002年12月5日,位于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荷塘乡佳山村。2012年3月,该煤矿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了《莲花县荷塘某煤矿(扩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在方案适用期间(2012-2020年),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莲花县荷塘某煤矿全权负责对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修复治理。2018年6月8日,原莲花县国土资源局向莲花县荷塘某煤矿下达2018-019号《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其严格按照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修复,确保按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任务。同年的10月22日,莲花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精神对该煤矿实施永久性关闭。该煤矿被关闭后,其未依法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现场仍存留大量煤矸石,造成林地资源被破坏,山体危坡较为严重。2019年5月6日,莲花县林业局调查设计队出具《莲花县荷塘某煤矿占用林地调查意见书》,调查结果显示该煤矿占用的林地面积约为30余亩。莲花县检察院遂向莲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监督莲花县荷塘乡某煤矿依法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之后,莲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矿山企业编制了地质恢复治理方案,并进行了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2020年6月2日,该矿山已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共恢复治理矿山地质面积30余亩。

该案属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萍乡属矿业型城市,矿业企业较为集中。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理应依法履行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防治地质灾害和生态资源破坏。莲花县检察院通过办理该案,进一步增强了矿山企业环保和资源保护意识,强化了行政监管部门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起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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