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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检察机关“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典型案例
时间:2020-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典型案例一:

 

颜某某刑事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02年元月2日晚,申请人颜某某的丈夫周某某被被告人向某某(已判处并执行死刑)、王某某(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故意杀害。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王某某等被莲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莲花县检察院经审查,于2002年4月12日将向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以莲检刑报送第02号意见书报送萍乡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萍乡市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02年8月6日以萍检刑诉(2002)第22号起诉书将向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向萍乡中院起诉。对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萍乡市检察院于2002年9月13日以“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为由交办给莲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向某某案经萍乡中院一审判决及江西省高院2002年11月11日二审裁定,向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王某某案经莲花县法院2003年4月10日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某某犯涉嫌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

【办理过程

萍乡市检察院帮扶挂点村凫村贫困户周某甲(被害人父亲)自2018年12月以来,多次以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身份向该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儿媳颜某某就其丈夫周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到该院口头提出质疑和诉求。收到相关材料后,该院控申处和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与帮扶干部一起,多次走访调查了解到,颜某某一家五口人,其丈夫被无辜杀害后,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丧失经济支撑,长期以来经受经济和精神上的压力,仅获得5000元赔偿。家中两个老人体衰多病、两个小孩还在读书,家庭开支主要靠颜某某个人微薄的务工收入维持萍乡市检察院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高度重视该案,要求控申部门联合帮扶干部研究启动司法救助,既要解决受害人“流血又流泪”的情况,更要注重做好法治宣传引导、思想教育疏导工作。

从维护社会稳定、修复社会关系出发,萍乡市检察院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扶贫办公室《关于检察机关与扶贫部门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国家司法救助助力精准扶贫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项“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第(七)项“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对被害人死亡的,救助金额一般不低于3万元”之规定,本着为贫困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初衷,积极协调,筹措资金,最终作出给予颜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6万元的决定。

典型意义】

该案是萍乡市检察院深入贯彻党中央脱贫攻坚战略决策,依托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靠前服务、有效保障脱贫攻坚大局的典型案例。萍乡市检察院不仅通过司法救助帮助刑事案件受害家庭解决经济生活困难,更加注重受害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呵护。挂点帮扶干部走心做细用情做好救助回访工作,探索形成“耐心倾听、惦记在心、回应心理需求”“贴近其身体、贴近其生活、贴近其心里”的“三心三贴近帮扶模式”,为了便于及时顺畅联系,耐心指导帮助老人安装使用微信,经常嘘寒问暖、“拉家常”谈心,让他们感受到“子女”般的惦记。积极帮助两位小孩辅导课业,经常谈心交流,两位小孩自信心进一步增强,认真学习知识、长进本领、勤工俭学,重新树立了未来的发展方向,目前正在准备升本考研。疫情发生后,为颜某某家庭送上防护口罩、消毒酒精、医用手套、老年人钙片等一批防疫物资,助力其返学返工和正常学习生活。

 

 

典型案例二:

 

陈某甲刘某某不服不支持立案监督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04910日晚,陈某某等3人在萍乡市某美容中心按摩,后某某没有付钱即离开了该美容中心。该店老板钟某某得知后即去追赶,找到陈某某后,与陈某某发生揪扯。某某逃跑,并爬入一辆农用车。当晚零时许,群众发现陈某某躺卧在马路中间,即拨打110120电话。陈某某被送入萍乡市二医院脑外科救治,于2004913日宣布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头部经剧烈碰撞致颅内出血,广泛性挫裂伤而死亡。2004108日,陈某某的父亲陈某甲到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在萍乡殡仪馆发现陈某某的尸体,该刑警大队即开展调查。随后,陈某甲控告钟某某故意杀人,萍乡市公安局指定萍乡市交警支队、安源分局刑警大队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了调查。200758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认为钟某某没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决定某某故意杀人案不予立案。陈某甲2007514日签收《不予立案通知书》。后,陈某甲、刘某某多次赴京、省、市有关部门上访。2019114安源区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办的陈某甲刘某某申请立案监督信访件。申诉人认为,其儿子陈某某系被打死,该案系故意杀人案,要求查明真相,严惩杀人凶手。

办理过程

安源区院2019211319日、328日分别向安源区公安局、萍乡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萍乡市交警支队事故科调取陈某某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并召集办理该案的刑侦民警、交通警察座谈,调查核实当年办理该案的相关情况。经审查,本案多名证人证言能与被申诉人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当晚,某某与钟某某因按摩费用问题发生纠纷,某某与钟某某发生扭打,某某追上并爬入农用车。但关于某某死亡的具体原因无相关证据,无法查清以下事实:一是钟某某与陈某某发生揪扯是否造成了陈某某身体的具体损伤;二是钟某某的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是陈某某搭乘农用车后发生的情况、陈某某躺卧在马路上的原因、农用车驾驶员的行为与陈某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01946,安源区院向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局于201948日向安源区院回复了《不立案理由说明书》,说明了该案的不立案理由。安源区院审查认为,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钟某某涉嫌犯罪某某死亡的原因不排除其他可能性,造成陈某某死亡的原因没有查清,无法认定有人涉嫌犯罪或者有犯罪行为发生不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成立。2019411日,安源区院对申诉人作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成立的答复两申诉人对该答复不服,之后,多次上访,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20191119日,安源区院对陈某甲刘某某申请立案监督申诉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由申诉人、申诉人亲属代表,案件承办人员参加,邀请申诉人所在村、镇的干部、法律援助律师、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和当时的救治医生说明情况。承办检察官重点从本案的证据角度分析不能认定为刑事案件的理由,人民监督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向申诉人解释处理意见的合理性,基层干部重点从有针对性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做了发言。发言具有针对性,通俗易懂,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不监督立案的处理意见。申诉人陈某甲、刘某某表示,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给了申诉人表达诉求的机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全面审查案件、组织公开听证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的典型案例。一是全面客观审查案件承办检察官采用书面审查与询问办案人员、有关知情人员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分析案件事实,认真审查甄别证据。在此基础上,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吸收了其他检察官的意见还就有关专业问题咨询了专家,确保审查结论准确、公正。二是综合施策化解积案。面对申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对案件侦查取证工作严重质疑的情况,安源区院成立刑事检察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小组,制定全面详细的工作预案,在依法审查申诉案件的同时,重点检视侦查活动有无违法情形,深入了解当年在尸体处理、信访答复中瑕疵和不当行为,及时向申诉人反馈,取得申诉人的信任主动联系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协调为申诉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采取公开听证等方式进行充分释法说理和疏导教育,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典型案例三:

 

邓某某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1日上午9时许,因村民何某甲与原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阻拦申诉人邓某某的丈夫何某乙填高宅基地通道,邓某某与何某甲、梁某某发生口角、冲突邓某某与梁某某在相互揪扯过程中倒地,造成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申诉人邓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2018年11月19日,上栗县公安局将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上栗县院审查起诉。上栗县院经审查认为,无法确定某某在与梁某某揪扯前是否曾摔跤倒地,某某左肱骨髁上骨折原因无法查清,于2019年4月29日,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梁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2019年5月6日,申诉人邓某某不服,向萍乡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不起诉决定,依法对梁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5月13日,萍乡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上栗县院办理。

 【办理经过】

2019年5月16日,上栗县院受理了申诉人邓某某的刑事申诉。承办人通过调阅原案案卷、听取申诉人及其委托人意见、走访当地卫生院、派出所、医保局、医院等部门、向多名医科专家进行咨询等方式,全面细致审查了该案。因该案属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且双方对案件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社会影响较大,为促进矛盾化解,提高执法公信力,上栗县院启动公开审查办案形式。

2019年5月29日,上栗县院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司法所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共三人作为听证员,召开了邓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了事实、理由和依据。原案承办人阐述了原处理决定、原案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出示了相关证据。听证员听取了双方意见,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提问,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了意见,并对案件进行了评议认为原案作出不起诉所依据的理由不妥,建议退回公安机关重新调查取证。

之后,承办人对该案进行了补充调查经查阅《骨科学》《实用骨科学》等相关专业书籍,均认为骨折后会出现活动受限等临床表现;经向上栗县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咨询,其表示肱骨髁上骨折后剧烈疼痛,畸形,肿胀,假关节样改变,抬举困难,往往需要健侧扶托询问案发后邓某某接诊医生、住院治疗医生,两人证言均证实骨折后会出现运动功能障碍,也能看出会与正常人不一样询问在场证人江、何良、何勇、李某某,四人证言均能证实申诉人邓某某在与梁某某揪扯倒地前,和正常人一样,并无异样通过以上调查,排除了申诉人邓某某左肱骨髁上骨折在其与梁某某揪扯前已经发生的疑点,进一步证实了申诉人邓某某左肱骨髁上骨折与梁某某在揪扯中的行为存在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梁某某具有伤害申诉人邓某某的主观故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上栗县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上栗县院于2019年7月9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以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上栗县法院。2020年3月16日,上栗县法院判决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申诉人邓某某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肯定和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综合运用公开听证、专家质询、补充调查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通过组织公开听证,申诉人最大限度了解到原案的证据及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听证员积极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避免了涉检舆情发生。通过专家咨询、补充调查等方式,进一步补充核实了原案事实证据,有效排除了疑点,最终准确惩治犯罪,依法维护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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