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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0-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例】

1、萍乡市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2、莲花县药品零售企业不当存储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3、芦溪县网络餐饮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4、上栗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民事公益诉讼案例】

5、肖某、吴某网络销售“堕胎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何某红、何某清非法加工销售含“罂粟壳”米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萍乡市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药品零售  处方药  抗生素  网络问诊

【要  旨】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出售处方药,在给消费者带去方便的同时,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药物滥用现象。特别是抗生素类处方药的随意使用,不但会使人体菌落发生紊乱,也会使有害细菌产生耐药性、抗药性,给人民群众安全用药埋下了巨大隐患。检察机关立足行政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加强对药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可以促使问题得到快速解决。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按照群众的举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萍乡市辖区内药品零售营业场所走访发现,在不出具执业医师开具的疾病用药处方的情况下,仅以喉咙存在不适、可能感冒、代家人购买等口头语言表述,便可以很容易地购买到“阿莫西林颗粒”“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阿奇霉素软胶囊”“盐酸二甲双胍片”等多种处方药品。有的药品零售店,还存在向消费者推介使用抗菌类处方药的现象。

【调查和督促履职】  

经立案审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全市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出售处方药的问题还较为普遍,且长期存在。对此,药品监管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但并未有效地解决问题。遂于2018年7月26日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对违规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遂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约谈了行业协会负责人以及辖区内药品连锁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要求全市400余家零售药店签署了承诺书。并于8月份对全市五个县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飞行检查。专项整治期间,该局共出动执法人员900余人次,检查企业四百余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3份,查处违规销售处方药案件13起。截至20189月底,萍乡市百分之八十的药品零售企业使用了“码上问诊”、“徽问诊”等网络问诊平台,规范了处方药销售行为。目前,在萍乡市辖区内,消费者既不提供处方又不在网上问诊开具处方的,已很难在药店购买到处方药品。全市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典型意义】

绝大部分老百姓不知道滥用处方药的危害性,有个头疼脑热就自行购买“阿莫西林”等药物服用,已成为人们的日常习惯。药品零售企业肆意销售处方药,势必会成为人们滥用处方药的方便之门。这种现象长期得不到改变,势必会让人们习以为常,极不利于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科学的用药念,更难以使处方药滥用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药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促使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强化社会责任担当、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堵塞了人们可以随意购买到处方药的市场漏洞,解决了萍乡一隅的群众用药安全问题。

 

 

2、莲花县药品零售企业不当存储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存放保管  行政处罚

【要  旨】

药品不按要求储存,是人们容易忽视的小事,但却是涉及药品安全的大事。检察机关从小处着手,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可以督促监管部门强化对企业的监管,促使企业增强“药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

【基本案情】

莲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群众反映调查发现,辖区内部分药品零售店没有将在售的“枯草杆菌二联活菌颗粒”等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避光保存,没有将在售的“人血白蛋白”等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保存在2-8度的环境内,没有将在售的“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等药品按照说明书要求放置在凉暗处,没有将在售的“头孢克洛缓释胶囊”等药品放置在冷藏柜内等现象。这些药品零售企业存在落实药品保管存储制度不严格的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10月,莲花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部分零售药店未落实药品避光、冷藏存储保管制度的问题,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检察院发现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并大力整治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零售企业存在的问题开展了调查核实,一一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关零售企业受到处罚后,及时按照要求予以了彻底整改。

【典型意义】

药品作为人类治病救命的特殊物品,是否安全有效,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不同的药品对于保管存储具有不同的要求,一旦保管存储不当,将直接影响药品的质量,极易造成药品变质或提前失效。患者服用此类药品后,轻则会使疾病得不到有效治疗,重则会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监督职能办理该案,督促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力整治了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药品保管存储违规行为,进一步消除了药品零售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了群众用药安全。

 

 

3、芦溪县网络餐饮违法经营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网络餐饮  外卖平台  食品经营许可

【要  旨】

作为新兴餐饮服务方式,网络“外卖”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问题。网络“外卖”服务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市场监管不应缺失。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对此监管缺位,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提醒和督促履职

【基本案情】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美团外卖”、“饿了么”、“马管家”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上的辖区经营者,不同程度地存在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等证照,或公示的证照信息不真实以及未公示量化分级信息等现象。对此,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未予以下架处理,存在履行审查、监测义务不严的问题。

【调查和督促履职】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以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的违法经营问题,分别向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违法平台及商家尽快整改。收到检察建议后,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组织力量进行了核查处置工作,并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通过约谈第三方平台负责人、对商户逐一进行核查等方式,共对279家商户进行了督促整改,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收取行政处罚款35000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网络餐饮服务促进了餐饮业的发展,方便了人民的生活,但也存在违法经营和管理漏洞。在公益诉讼工作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通过诉前程序,两者形成合力,共同解决群众反应强烈的社会问题,对于切实维护餐饮服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上栗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三无产品”  校园周边  检察建议

【要  旨】

针对校园周边食品小摊贩、小食店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检察机关着眼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回应民生关切,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消除校园周边食品安全隐患营造良好食品安全环境进行了有益尝试

【基本案情】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通过走访全县20余所中、小学,发现部分小餐饮店、小卖部不同程度存在销售过期食品,以及售卖无生产日期、来源途径不清产品的问题。其中,个别商家还存在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全县范围的校园及校园周边小卖铺经营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及时办理相关证照,对超范围经营、销售“三无”产品、不安全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了相关调查工作,先后检查经营单位40余家,约谈负责人30余人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5份,处以行政罚款2万余元。之后,有18家经营单位逐一全部整改到位并办理了相关证照,3家经营单位被取缔,4家经营单位进行停业整改,没收了全部在售的“三无”水晶泥共计18公斤。

【典型意义】

确保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事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三无”水晶泥、不安全食品进入未成年人之中,极易带去健康完全隐患。商家无证经营、违法经营极易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上栗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成功办理该案,主动回应了民生关注和期盼,对校园周边部分商家置产品和食品安全于不顾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打击,对行政监管缺失的问题及时进行了监督纠正,促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5、肖某、吴某网络销售“堕胎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堕胎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药品安全

【要旨】

检察机关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涉药品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不特定的受害人向侵权行为人追究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下半年开始萍乡某中学校医肖某与同校教师吴某合伙,将多次从湖北、浙江、上海等地以20元左右价格进的终止妊娠处方药品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398元、498元、598元不等的高价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公开向消费者进行兜售。截至2018年7月案发累计销售3万余套,买家遍布全国三十个省份三百余个地市,销售金额累计为7904993.04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肖某、吴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移送审查起诉。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通过网络平台公开销售终止妊娠国家处方药品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4月24日,案件在安源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以及萍乡市三家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负责人受邀参加庭审旁听。庭审中,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2019年6月13日,安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肖某、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向消费者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公开告知相关购买者停止使用并承诺收回非法销售的国家处方药品。

【典型意义

该案是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药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有力地配合了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药品零售企业违规出售处方药专项活动。安源区人民检察院综合运用检察职能,通过“刑事打击+公益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双追究,极大震慑了违法行为人,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惠及一方的社会效果,充分体现了检察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价值所在。同时,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探索建立了外部协作工作机制,通过多次向药品监管部门、医疗机构专家教授进行专业咨询,为论证社会公益受损情况提供了充分的实践依据,大大提升了办案质效。

 

6、何某红、何某清非法加工销售含“罂粟壳”米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罂粟壳” 米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食品黑名单

【要旨】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向不特定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可以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将行为人列入食品经营黑名单。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何某红与其胞姐何某清在共同经营一家早餐店期间,为追求经济利益,从他人手中购进了5斤“罂粟壳粉”,用于熬制煮粉汤料。截至2019年1月案发,两人将参入“罂粟壳粉”汤料的米粉陆续销售给了消费者食用,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9年6月21日,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对何某红、何某清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的时,代表消费者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9月25日,安源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何某红、何某清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20万元,并在萍乡市电视台或《萍乡日报》上公开向食用过其用“罂粟壳粉”制作的食品的众多消费者赔礼道歉。之后,当事人服判未提起上诉。该案办结后,安源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建议,将何某红、何某清列入了食品经营黑名单。

【典型意义】

本案被省人民检察院列为了“四个最严”典型案件。安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成功办案该案,为保障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贡献了检察力量。在本案中,虽未找到具体的受害者,但是食用含“罂粟壳粉”熬煮的汤粉,无疑会对人体产生重大的安全隐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建议将违法行为人列入食品经营黑名单,既从经济上严厉追责,也对其他餐饮服务者有警示作用,让广大餐饮服务提供者紧绷安全之弦,从食物采购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才能谋求企业长远发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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